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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06-13 00:03

[摘要]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12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中国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意见摘要

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12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指导意见》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新华网 杜宇)

公租房承租人只能自住 不得出借转租闲置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12日正式对外发布。《意见》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意见》指出,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意见》强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国新闻网)

公租房承租人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直接划扣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12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指导意见》还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新华网 杜宇)

外来务工人员可能将纳入供应公共租赁住房范围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12日正式对外发布。《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意见》指出,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意见》还强调,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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