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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管条例》将施行 业主有权"炒"物管

贵州日报  2010-10-19 09:35

[摘要]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执行机构。强化了业主的监督权和管理权。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就可以选聘或“炒掉”物业管理企业。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过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才能通过。

 

焦点四:装修——擅改房屋主结构罚五万

把阳台改成卫生间或敲掉承重墙“造”大客厅,这类行为将被禁止并可能受到严厉处罚。《条例》规定,对于业主、物业使用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行为,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但《条例》并未禁止物管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

焦点五:物管费——未装修未入住也要交物管费

“我没住在里面,也没有享受到任何物业服务,但却要缴纳高额的物业费,这太不公平了!”城北某楼盘业主谭小姐告诉记者,她的房子一直空着,没有装修也没有住过,最近她准备将房子卖出去,在办理交接手续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欠了两年的物业费,共5000多元,这让她心里很不甘心。对此,贵阳某物业公司刘经理表示:“小区的绿化、楼道的清扫等服务工作,却是从交房那天就开始的啊。”

对此,《条例》规定,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延迟接受房屋交付的,物业管理费发生的起止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算。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

焦点六:住转商——小区里开店应得邻居同意

随着越来越多的“私房菜”、“麻将馆”、“美容院”、“旅店”开进居民楼,对其他业主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焦点七:安全——业主被盗谁负责合同内容要写清

小区业主被盗,物管该不该负责、该不该赔偿?《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项目包括保安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保安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责任区分、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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