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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之争 究竟哪“不对劲”?

贵阳网  2017-04-22 07:42

[摘要] 对有车一族来说,停车位可是件大事!贵阳一些小区业主与房开之间就因为地下停车场的归属权、车位的买卖等问题发生争议的事件时有发生。

对有车一族来说,停车位可是件大事!贵阳一些小区业主与房开之间就因为地下停车场的归属权、车位的买卖等问题发生争议的事件时有发生。

记者在天誉城小区采访时了解到,小区业主与房开就地下停车位的买卖纠纷由来已久。

A 业主:车位未达1:1配比不能推售

“我是2010年搬来的,这些年来,小区业主和房开商就地下车位买与卖的问题曾有过好几次纠纷。我们认为,按《物权法》的规定,房开只要是车位没有达到1:1的配比、没有取得车位产权,就不应该对车位进行推售。”小区一位陈姓业主说,入住以来,他们一直都是以每月200元的费用租用地下停车位。但住了一段时间后,房开方突然说要出售车位,这让不少业主难以接受,“因为当初购房时并没有说车位非得要买,我们业主希望房开方严格按合同办事。再说,小区地面车位加上地下车位并未达到1:1的配比,而且有细心的业主发现,小区车位的编号中只要是逢‘4’和‘7’的数字都是跳开了的,因此,我们大家现在对房开商提供的车位数量产生质疑,觉得车位总数里面含有水分。另外,还听说房开商已经出售的那部分车位中,有的并不是小区业主所买。”

B 房开商:是买是租 业主可自由选择

就小区业主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誉浚房开公司相关负责人。

“从2015年起,我们开始推售公司拥有产权的近800个地下车位。由于天誉城小区是2008年开始建设,当时并无相关条例要求满足车位1:1要求。”誉浚房开公司负责人说,小区业主共有4500余户,之前,小区地面车位加上地下车位的确未达到1:1的配比,因此,公司暂停了车位的销售。去年底,公司经相关部门同意,对小区车位进行了调整,先后投入了近4000万元,在地下车库增加了2000多个机械车位。“目前,地下车位加地面车位已达4600余个,不仅达到了相关要求,而且还有富余。鉴于此,公司于今年3月初再次就有产权的那部分车位进行了推售,对于其他车位,公司仍按租赁方式提供给小区业主。但这次又和业主发生了不愉快,经相关部门出面协调才得以平息。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对小区车位总数及公司拥有产权的车位等情况一一进行了核实,确认公司可以对有产权的那部分车位进行销售。下一步,公司将再次推售,并帮助已购车位的业主办理小产权。”

针对业主提出的小区车位的编号没有“4”和“7”数字和已卖车位是否存在卖给小区以外的人问题,该负责人说:“当初车位编号是因老板是广东人,对4和7有避讳,但在交管部门核实车位时,是实地一个一个进行了核对的,总的数量是不会出现误差的,包括规划批复方案中的序号并无跳号。至于已出售车位的业主信息,有质疑的业主可以随时进行身份核实。”

C 律师:车位能否买卖得看具体情况

法律对于小区地下车位的归属权和买卖权是如何规定的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朱小波律师。

朱小波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库(位)不能买卖所有权,但是以此订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但不能产生车库(位)所有权移转的效果(就是说签订的合同不能产生物权移转的法律效果,但是以此产生的合同债权合法有效)。车库(位)是否可销售的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或有无预售许可证)。

另外,销售车库(位)使用权的,原则上认定为租赁关系,适用租赁关系法律的相关规定,即不能超过最长租赁期限20年。销售超过20年的使用权且未能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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