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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条例:驾校应当与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合同

贵阳网—贵阳日报  2015-11-30 11:03

[摘要] 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案》。在原条例基础上,修正案增加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与参加培训的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合同”等内容。

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案》。在原条例基础上,修正案增加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与参加培训的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合同”等内容。

修正案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与参加培训的学员签订书面合同,推广使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未与参加培训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培训机构改正,处实际收取培训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修正案还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即“客运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所属客运车辆不得有超员行驶、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客运经营者进行处罚:具有超员20%以上、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50%以下、在其他道路上超速50%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经查实,责令客运经营者整改并对违法车辆停业整顿(停班)7天;经处罚后,当年内再发生的,责令客运经营者整改并对违法车辆停业整顿(停班)30天;经再次处罚后,当年内再发生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违法班车的班线经营许可或者违法包车的车辆经营许可。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超速50%以上的,经查实,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违法班车的班线经营许可或者违法包车的车辆经营许可,吊销违法驾驶人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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