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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措施

贵阳网  2015-11-05 10:40

[摘要]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26号),在巩固扩大居民医保覆盖面,完善筹资机制、待遇调整机制,强化管理服务,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26号),在巩固扩大居民医保覆盖面,完善筹资机制、待遇调整机制,强化管理服务,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扩大制度覆盖范围,取消城乡户籍限制。《通知》规定,将学生、儿童、非从业城镇居民等不属于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人群,重点是将流动

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居住在城镇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其中,专门明确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凡不属于职工

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人员,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二是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通知》规定,为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按照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规定,201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提高30元,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人均达到380元。

三是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通知》规定,各市、州于今年10月底前全面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同时,各地要在确保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建立多渠道筹集机制。2015年实际支付比例要达到合规医疗费用的50%以上。另外,通过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政策衔接,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服务。

四是强化管理服务,采用集中征缴方式。《通知》规定,居民医保缴费时间明确为当年9月至次年3月,参保人员缴费后正常享受待遇。新生儿和新入学的大中专学生参保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应在上述缴费时间内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五是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通知》规定,凡发现并经查实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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