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保障生活职能作用,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保障生活职能作用,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政策实施范围,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补贴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扩大到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所有企业。
提出实施条件,即: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以及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在补贴标准和资金使用上,指出各统筹地区对符合上述基本条件,提出申领稳岗补贴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实施稳岗补贴政策期间,原黔人社厅通〔2012〕516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并入稳岗补贴,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资金从稳岗补贴中列支。
通知还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可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领稳岗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可申请一次稳岗补贴,申请稳岗补贴的资料须在当年8月底前报参保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据悉,企业应据实填报申领稳岗补贴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稳岗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行为主体及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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