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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粮食安全考核办法 整改不到位将问责

黔中早报  2015-10-23 14:53

[摘要] 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贵州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贵州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年初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签订《年度粮食安全责任书》,年后对各地粮食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4号)规定的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包括粮食生产、储备能力建设、保供稳价、质量监管、保障措施等方面。年度考核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评分办法在当年印发的《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方案》中予以明确。

考核方式包括自查、核查、现场抽查等。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专项检查或暗访。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于每年1 月底前,按本办法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作出书面自查报告和初步评分,并及时报送省粮食安全工作考核小组办公室。省粮食安全工作考核小组对各市(州)落实情况进行核查评估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考核结果经省粮食安全工作考核小组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通报全省。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为的单位,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确保地方粮食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上报省粮食安全工作考核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粮食安全工作考核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实施问责和约谈,必要时提请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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