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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位房顶漏雨 你真以为仅是顶层住户的事?

济南时报  2015-10-11 00:00

[摘要] 作为楼房公共部位的房顶漏雨了,顶层住户征集楼内邻居意见,大家都同意维修。可当顶层住户凑钱修好房顶后,楼下却有人不摊钱了,咋办?近日,济南中院二审判决了一例此类案件:这是“不当得利”,楼下得摊钱。

作为楼房公共部位的房顶漏雨了,顶层住户征集楼内邻居意见,大家都同意维修。可当顶层住户凑钱修好房顶后,楼下却有人不摊钱了,咋办?近日,济南中院二审判决了一例此类案件:这是“不当得利”,楼下得摊钱。

刘女士与房先生同住济南一小区单元楼内,刘女士住在顶层四楼,房先生住在二楼。因该楼楼顶漏水,刘女士等6位顶层住户便找该楼的其他业主协商,要求维修楼顶。在制作出各业主应承担的维修费用明细表后,包括房先生在内的多位业主在维修费用明细中签字确认。刘女士等顶层住户与维修单位签订合同,并提前垫付费用,后房顶维修完毕。按照明细表房先生应摊维修费1000余元,但房先生认为这笔钱不应付,刘女士遂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房先生应付款,房先生提出上诉。他认为,虽然包括他在内的多位业主在“楼顶维修费用明细表”上签了字,但这并不能视为全权处理,否则其他业主不会对维修过程及价格产生异议,并导致双方对簿公堂。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对于本案因维修楼顶而引发的有关维修费用承担问题,可参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关建筑物共有部分修缮费用承担原则处理。涉案楼顶属全体住户共同管理使用的建筑部分,因楼顶漏水进行维修支出的费用应由涉案楼房全体住户共同承担。涉案楼顶住户在维修楼顶之前,已通知其他住户并协商,包括房先生在内的21位业主已在涉案维修费用明细中签字,应视为同意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即涉案楼顶住户在组织维修楼顶时已告知其他住户,并业经三分之二以上住户同意,其代表全体住户对外签订《楼顶防水工程合同书》,上述行为合法有效。刘女士代替房先生垫付其应承担的维修费用后,依法向其主张权利,要求其返还上述费用,应予支持。

济南中院终审判决,楼顶维修完毕后,使房先生的财产消极增加而刘女士的财产积极减少,房先生的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其应当支付给刘女士1000余元维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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