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来自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的消息:我省实施联合惩戒办法,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其中包括不能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为加大对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使违法纳税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来自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的消息:我省实施联合惩戒办法,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其中包括不能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为加大对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使违法纳税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23个部门近日联合下发《贵州省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标准、联合惩戒的对象、惩戒措施及实施部门、联合惩戒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
本报讯 来自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的消息:我省实施联合惩戒办法,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其中包括不能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
为加大对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使违法纳税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23个部门近日联合下发《贵州省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标准、联合惩戒的对象、惩戒措施及实施部门、联合惩戒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
按照《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将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等18项联合惩戒措施。
相关负责人介绍,多部门联合惩戒可以限制涉案当事人行为、提高违法成本、降低信用评级等,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 (本报记者 周然)
哪些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
七、拖欠税款金额达到200万元,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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