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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领域消费知识

钱江晚报  2015-06-01 14:34

[摘要] 1998年5月12日,建设部公布的《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1998年5月12日,建设部公布的《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所以购房者在收房时,开发商应提交有关“商品房质量合格证明”。商品房的质量鉴定和监督,职责部门是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购房者可直接到该部门处理相关事项。

1.“定金”与“订金”该如何区分?

在商品房交易中,“定金”与“订金”两者在法律上有明显区别。“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若不履行,则无权收回。若卖家不履行则双倍返还。《担保法》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订金”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它实际上是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若合同不履行,则没有“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义务,只是“恢复原状”退回“订金”。

2.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该如何解决争议?

1998年5月12日,建设部公布的《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所以购房者在收房时,开发商应提交有关“商品房质量合格证明”。商品房的质量鉴定和监督,职责部门是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购房者可直接到该部门处理相关事项。

3.如何解决商品房中介纠纷?

2011年1月2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住建部、国家人社部联合发文(第8号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4月1日实施。目前房地产中介行业由南宁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统一监管,购房者可到该部门处理相关事项。

4.房地产的“五证”主要包含哪些?

(1)《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开发商已合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该房屋的规划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表明被允许在该土地上进行该项目的开发建设;

(4)《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允许该项目的工程进行施工建设;

(5)《预售许可证》:允许期房预售和现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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