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村民田某一家的土地因修建玉铜铁路被政府征收,获得征地补偿款15余万元,田某几个已出嫁的妹妹要求与其均分这笔补偿款遭拒,为此将哥哥田某告上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2014年,村民田某一家的土地因修建玉铜铁路被政府征收,获得征地补偿款15余万元,田某几个已出嫁的妹妹要求与其均分这笔补偿款遭拒,为此将哥哥田某告上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经万山区法院审理认为,田某的5个妹妹虽因出嫁已经将户籍迁出原村集体,但她们在出嫁前与田某均分得有土地,除了小妹嫁在城市变为非农业户口外,其他4个妹妹仍嫁在农村属于农村户口。在国家征地补偿前,村集体并未收回她们的承包地,且她们在新的居住地也未重新分得土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妹已成为非农业户口不再依赖土地生存,从而丧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因此无权分割这笔征地补偿款,其他4个妹妹仍然有权与田某均分这笔征地补偿款。终,该院判决4个农村户口妹妹与田某均分这笔征地补偿款,田某与5个妹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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