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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下发通告:城市公共场地禁止放养犬类

贵阳晚报  2015-04-21 16:43

[摘要] 昨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场地养犬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其中明确,市民在携犬外出时,禁止在河道、步道、广场、草地花圃等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违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昨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场地养犬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其中明确,市民在携犬外出时,禁止在河道、步道、广场、草地花圃等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违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通告》要求,贵阳市养犬的居民户,须严格按照《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及犬牌,并对犬只进行严格有效管理,不得遗弃犬只。养犬人遗弃犬只拒不改正的,依据《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对养犬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对犬只予以处理。

2005年起施行的《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中,规定养犬人不携犬进入商场、饭店、学校、医院、机关、车站、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航空港以及管理单位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不携犬乘坐中、大型公共汽车;不携犬践踩公共草地花圃。

而《通告》对此项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市民在携犬外出时,要对犬只进行严格管控,禁止在河道、步道、广场、草地花圃等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违者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规放养犬类或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市民可当场进行劝阻,并鼓励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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