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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 卖家被判双倍返还定金及差价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10-08 09:25

[摘要] 购买二手房却遭卖方“一房两卖”。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房主不仅要双倍返还定金,还要赔偿因房屋价格上涨所带来的差价损失以及中介费用。

一房两卖卖家被判双倍返还定金及差价

(来源:法制日报)购买二手房却遭卖方“一房两卖”。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房主不仅要双倍返还定金,还要赔偿因房屋价格上涨所带来的差价损失以及中介费用。

2009年4月,潘女士以155万元的价格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关女士所有的一套住房,并依约给付了12万元定金以及居间服务费3.7万元。但事后关女士并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反而将房屋以171.5万元的价格另行卖给了别人。

法院审理认为,关女士另行出售房屋已构成违约,应向潘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还应赔偿房屋差价的损失,总计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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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娱乐信报) 在房屋买卖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又将同一房屋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的情况,俗称为“一房两卖”。无论在商品房买卖还是二手房买卖中,“一房两卖”的情况都常有发生。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购房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此,本刊特针对一手房与二手房所出现的一房两卖案例进行分析,让购房者加强防范。

案例一

北京金虎律师事务所 周金虎 律师

程先生为购买某楼盘的商品房,与楼盘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程先生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80%的购房款62万元。但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开发商并没有按约交付房屋。程先生找到开发商要求交房时,才得知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卖给了李某,并且李某已经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

案例二

张某在某小区的住宅意欲转让,陈女士得知后,经过协商与张某达成协议,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购房款65万元,但没有立即办理房屋过户。不久,金某也找到张某表示有意购买该房屋,并出价70万元。于是,张某又将房屋卖给了金某,并马上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陈女士得知后,主张其买房在先,房屋应当归其所有,要求金某交付房屋,遭到拒绝。于是,陈女士又向张某提出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购房款的主张。

名词解释

关于房屋权属:我国《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是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登记是使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因此,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在上述两个案例中,由于李某和金某在购房后都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因此已经合法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

关于一房两卖者应承担的责任: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出卖人与多个购房者订立买卖同一房屋的合同。合同在订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购房者因一房两卖的行为而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其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这种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未取得房屋的一方的利益,一房两卖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商品房买卖和二手房买卖中,一房两卖者的责任承担略有不同。

律师分析

在商品房买卖中,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无法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案例一中,程先生可以主张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可以主张开发商“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在二手房买卖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者,同样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陈女士能否主张出卖人张某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则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相应的约定。

律师提醒

在签订购买二手房的合同时,为了更加有效地约束出卖人履行合同,可以对出卖人“一房两卖”详细约定较为严格的违约条款,以便在发生这种情况后,可以更大限度地挽回损失,维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预购商品房或者购买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在已经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地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还可以就预告登记进行约定,并在合同订立后及时办理预告登记,以免日后遭遇一房两卖的情况。

法律链接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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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云南省高院8日审理了一起离奇的案件:开发商为获取资金将房子"假"卖他人以获得银行贷款。该套房子又抵给另外人员后,购房者以"一房两卖"为由进行双倍索赔。一审法院在裁定中止诉讼后突然作出判决,开发商遂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

记者从庭审中获悉:2007年6月西双版纳乾龙公司为解决资金困难,借用公司员工亲属温某的身份证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价值200多万元的一套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办理了100多万元的贷款,相关手续原件由公司保管。此后,贷款一直由该公司归还并于今年1月还清。2009年3月,乾龙公司因与永兴公司合作开发其他项目,为归还永兴公司的投资,便将这套商品房抵给了对方,对方杨女士、刀女士出面办理手续。

今年1月,刀女士、杨女士以乾龙公司"一房二卖"为由诉至西双版纳州中院,要求撤销当时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双倍返还250多万元的购房款。为证明自己没有一房两卖,与温某的购房行为是"虚假"的,今年3月乾龙公司将温某告到景洪市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的《商品购销合同》无效。考虑到与温某的合同是否有效是"一房两卖"行为成立与否的关键,乾龙公司向开过一次庭审理此案的西双版纳中院申请中止诉讼,等景洪市法院宣判后再恢复审理。4月1日,西双版纳中院作出了中止诉讼的裁定。

6月30日,西双版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乾龙公司败诉。乾龙公司认为,西双版纳中院在景洪市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未恢复审理案件的情况下,突然作出一审判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于是提起上诉。9月8日记者旁听时,乾龙公司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坷称,版纳中院的判决书疑点重重,判决书说6月30日才恢复审理,却于当天就下了判决书;说相关人员到庭参加了诉讼,乾龙公司代理人却从未收到恢复审理的通知,自始至终也只参加过一次开庭,庭审中刀女士、杨女士的代理人也证实"恢复审理收到了口头通知,没有再开庭"。

乾龙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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