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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体、保障性住房等拟率先在贵州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黔中早报   2015-03-25 10:20

[摘要] 今后,我省的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城市综合体等拟将率先在全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采取保温隔热系统、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建设方式,让大家居住在一个冬暖夏凉、绿色、环保、节能的环境里。

今后,我省的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城市综合体等拟将率先在全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采取保温隔热系统、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建设方式,让大家居住在一个冬暖夏凉、绿色、环保、节能的环境里。

上述内容为昨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所提出。该《条例(草案)》对全省建筑节能和运行管理、绿色建筑发展均作出了规定,并出台鼓励措施,鼓励企业开发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心技术、新产品。

现状: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超700万平方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张鹏表示,目前,我省实施了一系列建筑节能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措施,并取得一定成效。而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实行率也在逐年提高,目前已达97%以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不断增加,面积超过700万平方米。

此外,我省还组织实施了11个国家建筑节能示范试点项目,开展了创建星级绿色建筑、绿色小城镇等30多项省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作。

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我省在在黔中经济区和毕节试验区集中连片地区推广可再生能源,贵阳市、威宁县、碧江区、西秀区、鸭溪镇分别获得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县(区)、镇。

建设:新建建筑应考虑冬季低能耗采暖方式并集中推广

针对我省目前的新建建筑,《条例(草案)》提出,应统筹考虑以清洁能源利用、余热利用为主的冬季低能耗采暖方式,并在新区建设、大型住宅区等建设项目集中推广。

对于具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资料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此外,监理单位应依据标准规范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未经进场复验或复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意见。

建成后的节能建筑,于民用建筑而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对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进行日常围护,对建筑能耗进行统计和监测,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发展: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等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在我省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一直以来倡导城乡绿色建筑发展,对此,《条例(草案)》鼓励建设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城市综合体、大型公共建筑应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城市新区建设、小城镇建设、大型住宅区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绿色生态城区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

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单位,要在方案设计阶段编制绿色建筑设计方专项案,其方案要包括建设目标、初步技术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内容。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书和节地、节水、节能、节材料、环境质量指标计算书,并提供相关模拟报告。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要公示绿色建筑等级、节能、节水等指标。

奖惩:施工单位不按审查合格的实际图纸施工高罚30万

对于奖惩措施,《条例(草案)》也有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维护结构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并保障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必要经费。

企业开发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以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与此同时,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还可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

但违法规定,也要遭到重罚。《条例(草案)》提出,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由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不改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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