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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 租房不备案最高罚1万

贵阳晚报  2012-07-09 12:14

[摘要] 由贵阳市政府主办、市法制局和住建局承办的《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宣传活动7月7日在筑城广场进行。《管理办法》明确,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变更、终止、续租、转租等都需要办理备案手续,阳台、厨房、卫生间不得出租,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租房不备案 罚1万

租赁合同生效、变更等都需备案;个人违规将被罚款500元至1000元,单位罚款3000元至1万元

由贵阳市政府主办、市法制局和住建局承办的《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宣传活动7月7日在筑城广场进行。《管理办法》明确,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变更、终止、续租、转租等都需要办理备案手续,阳台、厨房、卫生间不得出租,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据了解,《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有不少新内容,适用范围从国有土地扩大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租赁行为,填补了在城郊、农村租赁房屋监管的空白,并且明确了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住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终止、续租、转租以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和补领手续。

《管理办法》还明确,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不按原设计的房间为出租单位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给人居住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涂改、转借、骗取或者买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市住建局负责人介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后有诸多好处,租房者有优先购买权、房东换人也有权续租,受到法律保护可以对抗第三人,同时拥有解除租赁合同的主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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